根據聯合晚報的報導,先前臺北市政府法規會和 Google 之間針對 APP 7 天鑑賞期的爭議問題,Google 在受到 100 萬元新臺幣的重罰並向經濟部提出訴願後,已於今日正式遭到駁回。
經濟部訴願會指出,
Android Market 並非單純的購物平臺,消費者購買付費 APP 軟體,符合郵購買賣,也適用消保法規定,消費者購買費 APP 軟體需享有鑑賞期 7 天。
消保法規定內容為:「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而 Google 去年在當時的官方新聞稿指出:「在持續與臺北市政府研議退費機制的同時,我們將在臺灣暫停付費應用程式服務。Android Market 已針對付費應用程式提供 15 分鐘鑑賞期,消費者購買後若不滿意可在時限內辦理退費。我們從這項機制觀察到幾個現象:使用者可透過線上更新立即獲得付費應用程式,而大部分欲退費的使用者在數分鐘內便申請退費。我們相信這項政策不但能協助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更能幫助臺灣軟體開發人員有效管理業務。」
值得注意的是,Google 先前也對訴願會提出,首次開罰即重罰 100 萬元於法不合理。訴願會今日也特別針對此點表示北市府並未違反行政程序及法律規定。
Google 旗下的
Android 市場規定為全球統一的 15 分鐘鑑賞期,主要是為了維護開發者的權益,然而北市府希望將鑑賞期拉長為七天,與 Google 的現今的政策差異實在過大,在協商破裂的結果下,臺灣
Android 市場目前只提供免付費的應用程式及遊戲軟體供民眾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