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六月修正發布「電腦軟體分級辦法」今日正式實行,除了安裝於電腦中的遊戲軟體外,辦法同時納入電視與掌上型遊樂器所使用的遊戲軟體,因此未來電視與掌上型遊戲都必須依照內容標示為普遍、保護、輔導、限制等不同分級。
過去電腦軟體分級辦法僅規定安裝於電腦內的遊戲軟體,經濟部工業局於九十八年六月五日修正條文後,把軟體規定為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定電子遊戲機外,安裝於電腦、電視及掌上型遊樂器使用之遊戲軟體。也就是說,未來除了電腦遊戲外,包括 PS3、Xbox 360、Wii 等電視遊戲與 NDS、PSP 等掌上型遊戲在產品包裝或是提供下載網頁上,提供明顯之分級標示;限制級軟體應註明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
根據辦法規定,遊戲內容只要有其中一項情形則列為輔導級,例如真實、虛擬或可愛的卡通人物被殺害並產生血腥;裸露上半身、背面全裸、遠處全裸、透過毛玻璃或其他部分或處理過之裸露;犯罪、恐怖、玄奇怪異、反映社會畸形現象、褻瀆、粗鄙字眼、對白有不良隱喻及對其他兒童與少年心理有不良影響。
至於會列為限制級的遊戲內容為,除輔導級內容外,無渲染色情與猥褻之全裸畫面;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尚不致引起一般成年人羞恥感或厭惡感;涉及人被殺害並產生血腥之畫面,及其他表現方式強烈之恐怖、血腥、殘暴或變態之情節;描述其他犯罪行為而對未滿十八歲者之行為、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辦法中規定,軟體提供者應該依照規定於軟體發行、租售、散布、陳列、供應或提供下載前,自行分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