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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法院更一審認定河洛未侵害智冠《武林群俠傳》著作權 無須賠償 2400 萬元

(GNN 記者 Jessica 報導) 2023-12-14 18:52:35

  先前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俠客風雲傳》涉及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權、向河洛遊戲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近日更一審判決,認為智冠默認對《武林群俠傳》著作進行後續(xù)之重製或改作,河洛遊戲無侵害該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存在;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之語文、美術及音樂著作,均屬無據。此案件仍可上訴。
 
  先前,智冠主張,智冠前員工徐昌隆曾在受僱期間完成發(fā)行《武林群俠傳》,爾後徐昌隆設立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並發(fā)行了《俠客風雲傳》;因此智冠認為該著作是抄襲或改作《武林群俠傳》之著作,侵害了智冠的智慧財產權,因此提起訴訟。2019 年,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俠客風雲傳》因涉及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權,需賠償 2400 萬元,並且登報道歉,之後在 2022 年遭最高院駁回《俠客風雲傳》侵害智冠著作權前審判決。
 
  最新判決結果日前公開,今日河洛遊戲有限公司釋出新聞稿指出:「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更一審認定河洛公司取得默示授權,未侵害《武林群俠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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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河洛遊戲完整新聞稿原文: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智冠公司)於 106 年 6 月狀告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以下稱河洛公司)所發(fā)行之《俠客風雲傳》侵害其《武林群俠傳》著作權的案件。經最高法院於 111 年 3 月 9 日認定原審判決違反法令(最高法院 110 年度臺上字第 1167 號判決)發(fā)回更審。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於 112 年 11 月 30 日判決(111 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 3 號),第一審判決有關河洛公司、徐昌隆應連帶賠償智冠公司新臺幣 2,400 萬元及排除侵害之判決均廢棄,第二審追加於自由時報頭版刊登判決主文等請求則無理由予以駁回。亦即,河洛公司並未侵害智冠公司《武林群俠傳》著作權,無須賠償或回收銷毀《俠客風雲傳》產品,完全翻轉第一審有關河洛公司侵權的判決。
 
  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更一審判決認定河洛公司、徐昌隆並未侵權的主要理由,乃是智冠公司默示同意河洛公司、徐昌隆以「新武林群俠傳」對武林群俠著作進行後續(xù)之重製或改作(判決理由第 (四) 點),主要證據如下:
  1. 智冠公司於 104 年 1 月 14 日發(fā)行之電玩雙週刊第 156 期,刊載上訴人徐昌隆之專訪文章「標題:河洛重出江湖,『新』武林群俠傳,經典回歸」之內容、徐昌隆與智冠公司不同部門主管、員工間之對話紀錄。法院認為智冠公司在簽約經銷之前,即已知悉徐昌隆成立河洛公司並從事武林群俠著作之續(xù)作即新《武林群俠傳(即俠客風雲傳)》之開發(fā),且其員工多次與徐昌隆討論相關音樂音效製作工作以及經銷該遊戲條件等事宜;
  2. 智冠公司於 104 年 6 月 1 日簽署經銷合約,河洛公司提供《俠客風雲傳》相關宣傳資料及由智冠公司發(fā)行之《武林通鑑》書籍,載有有完整之《俠客風雲傳》人物介紹、武器及場景等文字敘述及美術繪圖,且另於 104 年 7 月 9 日簽署新製作音樂的授權合約,委託音樂製作也需溝通人物角色等。智冠公司對於《俠客風雲傳》之遊戲情節(jié)等內容顯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對其為武林群俠著作之續(xù)作,並延續(xù)使用原著作之遊戲劇情、人物角色及武器場景等內容,難謂不知;
  3. 智冠公司另與河洛公司針對《金庸群俠傳》等舊音樂,另簽署合約記載日期為 104 年 7 月 21 日之(舊)音樂授權合約(實際簽署日期為 104 年 12 月底)。在智冠公司明知《武林群俠傳》著作財產權為其所享有,無論是新製作的音樂或舊的音樂接受委託製作或洽商授權,甚至簽約經銷,卻從未另行協(xié)商有關語文、美術著作等授權,顯然有默示同意河洛公司進行續(xù)作開發(fā),並據此認定河洛公司、徐昌隆上訴人基於對智冠公司客觀上所為產生之信賴,自難認有侵害智冠公司著作財產權之故意或過失。
 
  至於網友們所關切有關《武林群俠傳》著作財產權歸屬事宜,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認定《武林群俠傳》並非徐昌隆等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是屬於另行簽署委製合約書所完成之著作,並認為委製合約書第 12 條所載有關版權讓與之「版權」,應為著作財產權,仍認定《武林群俠傳》著作財產權屬於智冠公司所享有,並未採納河洛公司等所為「版權」應僅為出版發(fā)行權利之主張(判決理由第 (三) 點)。
 
  本次更一審判決,法律程序上是第二審判決,等於是河洛公司、徐昌隆因為最高法院發(fā)回的判決,而可以重新開始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上訴程序,從侵權與賠償相關的角度來看,取得全部勝利。但對智冠公司而言,《武林群俠傳》著作財產權也經智慧財產及商業(yè)法院判決理由說明,雖非徐昌隆等人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但依委製合約書之約定應讓與給智冠公司,屬於智冠公司所享有。因為河洛公司全部勝訴無法上訴第三審,所以,智冠公司若選擇不上訴第三審,可阻絕重新爭執(zhí)著作財產權歸屬的機會,若由最高法院判決發(fā)回的理由中,其實也有爭取到對其有利的認定。本案是否就此終結,端取決於智冠公司的決定。
 
  巴哈姆特 GNN 稍早已聯(lián)繫智冠,目前尚未對此事作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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