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日針對關於河洛遊戲與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智冠)之間的智慧財產權爭議事件做出
最新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等,將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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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智冠在最初時主張,上訴人,也就是智冠前員工徐昌隆曾在受僱期間完成發行《
武林群俠傳》,爾後徐昌隆設立河洛遊戲有限公司並發行了《
俠客風雲傳》。因此智冠認為該著作是抄襲或改作《
武林群俠傳》之著作,侵害了智冠的智慧財產權,因此提起訴訟。
上訴人徐昌隆則主張,雖在當時有與智冠簽訂工作合約,但智冠為了控制成本,所以又與其「電腦遊戲委製合約書」,提供資金、辦公室、電腦設備讓河洛工作室開發遊戲,且代為處理工作室成員的勞健保及報稅事宜。因此徐昌隆認為河洛工作室並非智冠內部編制,由時間序來看,《
武林群俠傳》是由河洛工作室所創作,而不是上訴人受雇於智冠的職務期間所完成,因此智冠依約僅取得出版發行的權利。
當時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徐昌?。≡V之判決,駁回其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在前審判決尚有尚未查明的部分,僅憑證人王美玲、王俊博證述及徐昌隆的勞保資料,就認定《
武林群俠傳》是徐昌隆受雇被上訴人(智冠)期間完成的職務著作,有可議之處。那麼究竟著作財產權歸屬何方,法官認為仍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智冠是否享有《
武林群俠傳》的著作財產權、可否請求損害賠償、排除侵害、登報回復名譽以及請求權時效等,都必須等到事實查明後,才能進一步下定論。